序號 | 行政權力名稱 | 類別 | 依據 | 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 | 行政裁量權基準 |
1 | 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能夠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整改。 | 不予處罰 |
2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能夠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整改。 | 不予處罰 |
3 | 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而進行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能夠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整改。 | 不予處罰 |
4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進行備案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能夠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整改。 | 不予處罰 |
5 | 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經限期治理能夠按期達到治理要求,或按要求制定治理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治理。 | 不予處罰 |
6 | 對用能單位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整改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規章】《遼寧省節約能源監察辦法》(省政府令第216號,2007年11月29日頒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經監察不合格的,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用能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節能監察主管部門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所規定的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能夠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整改。 | 不予處罰 |
7 | 對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3米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6年11月11日遼寧省第12屆人民代表大會于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處一千元罰款,并可以依法申請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3米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5米內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稈、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種電力專用管道(溝)保護區、風力發電機塔架基礎周圍10米內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發電、變電設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傾倒殘土、垃圾雜物; (五)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六)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七)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保護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挖掘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九)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者標志牌; (十)在架空電力線路、電力專用通信線路保護區內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釣魚,采石,燒窯,燒荒,燒紙,放煙花。 |
責令限期改正能夠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整改。 | 不予處罰 |
8 | 對在水力發電設施水域保護區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6年11月11日遼寧省第12屆人民代表大會于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處三千元罰款,并可以依法申請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發電設施水域保護區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二)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500米區域內燒窯、燒荒或者焚燒垃圾等; (三)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300米區域內放風箏等飄動物體; (四)在各種電力專用管道(溝)保護區、風力發電機塔架基礎周圍10米內或者電廠灰場范圍內,采石、取土、挖掘、打樁、鉆探、破壞植被; (五)向風力發電機、電力線路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六)在風力發電設施保護區內放放風箏等飄動物體,焚燒物體,進行爆破或者從事有污染的作業; (七)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區域內放風箏等飄動物體; (八)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九)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
責令限期改正能夠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整改。 | 不予處罰 |
9 | 對危及發電、變電設施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6年11月11日遼寧省第12屆人民代表大會于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一)危及發電、變電設施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二)影響發電、變電設施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三)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四)破壞、損壞、涂改、移動、圍擋電能計量及用電信息采集設施。 |
責令限期改正能夠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整改。 | 不予處罰 |
10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6年11月11日遼寧省第12屆人民代表大會場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建設電力設施的; (三)未制定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 |
責令限期改正能夠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且按時限完成整改及未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 | 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