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權力名稱 | 類別 | 依據 | 違法事實 | 行政裁量權基準 |
性質和情節 | |||||
1 | 對民辦學校辦學條件不達標、實施違規違法辦學行為、年度檢查不合格或違反資產管理、招生等方面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整改,沒有造成影響。 |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2 |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