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權力名稱 | 類別 | 依據 | 違法事實 | 行政裁量權基準 |
性質和情節 | |||||
1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限期整改完成的。 | 免于處罰 |
2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初次發生的,經催報能按時上報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3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催報規定的時限內提供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4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不滿500萬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5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統計指標違法數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6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7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8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1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9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5億元以上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10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期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經催報后答復查詢書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11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經教育立即配合調查、檢查的 | 免于處罰 |
12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該行為對相關工作正常開展影響不大,經教育按要求整改的。 | 免于處罰 |
13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 行政處罰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該行為對相關工作正常開展影響不大,經教育按要求改正的 | 免于處罰 |
14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不滿500萬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15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16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17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18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1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19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 | 行政處罰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6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計指標違法數額5億元以上的。差錯率在10%以內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
20 |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 行政處罰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 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催報規定的時限內提供的 | 責令改正,免于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