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1
行政處罰決定書
盤雙司罰決字〔2024〕第(003)號
當事人: 高士杰
工作單位:盤錦市雙臺子區誠義法律服務所
經查,高士杰未經盤錦市雙臺子區誠義法律服務所指派,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私自收取委托人費用的行為,違反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1、霍素珍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圖片復印件一份,2、高士杰本人填寫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一份3、盤錦市雙臺子區誠義法律服務所協助調查通知書回函。4、霍素珍詢問筆錄;
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機關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給予高士杰警告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政府或者盤錦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盤錦市雙臺子區司法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