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雙臺子區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
行政處罰決定書
盤雙司罰決字〔2024〕第(002)號
當事人: 高士杰
工作單位:盤錦市雙臺子區誠義法律服務所
經查,高士杰存在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46 條第10款“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的規定。由本機關予以警告。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1、陳永民委托高士杰授權委托書一份,2、從盤山縣人民法院調取的(2024)遼1122民初508號民事卷宗中的授權委托書、高士杰本人出具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遼寧省盤山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4)遼1122民初508號、盤山縣人民法院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盤山縣人民法院送達回證。3、陳永民詢問筆錄;4、高士杰詢問筆錄;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機關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46 條第10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高士杰警告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政府或者盤錦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盤錦市雙臺子區司法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