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區政辦發〔2025〕8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管理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相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駐區各相關單位:
《盤錦市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方案
為規范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機制,保障廉租住房的有效供給,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2007〕第162號)、《盤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盤政發〔2009〕111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盤政辦發〔2012〕10號)、《關于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盤保居發〔2016〕4號)、《關于對特困人員及孤兒住房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盤民發〔2021〕127號)和《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城建生態環境局雙臺子區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雙區政辦發〔2013〕2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保障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堅持先無房后有房、先低保戶后低保邊緣戶、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原則。
(三)民政供養的孤老家庭,既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的孤老家庭和孤兒,不安置廉租住房。
(四)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保障對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對象為雙臺子區城區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
(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通過申請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現已并軌統稱公租房)實施住房救助,住房分配后租金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三)具有雙臺子區戶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且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無房戶的單人保,可享受其待遇。
三、保障時限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經年審后符合條件的,繼續保障。
四、申請條件
(一)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家庭(含單人保)申請廉租住房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具有雙臺子區城區常住戶口;
2.申請家庭為雙臺子區城區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具有雙臺子區城區常住戶口;
2.申請人為雙臺子區城區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五、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積的核定
(一)申請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區民政局認定的低保證、低保邊緣證、特困證的家庭人口為準。
(二)下列住房核定為申請家庭現住房建筑面積:
1.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不滿3年的自用住房;
4.已購買待入住的商品房;
5.動遷待安置或動遷已得到貨幣補償的住房。
六、申請要求
低保戶(含單人保)、低保邊緣戶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通過社區申請,原則上以證件的戶主作為申請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同時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請書;
2.承諾書;
3.保障家庭全部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4.《盤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領取證》《盤錦市城鎮低保邊緣戶救助證》或《特困證》;
5.相關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6平方米)、租房證明;
6.如需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需提交由全體家庭成員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以上規定材料各成員單位應配合社區、街道對申請家庭查檔、取證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執照、證件、證書或者合同的提交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材料一式三份,社區、街道蓋章,審批合格后社區、街道、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一份,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和臺賬。
七、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含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歲以上的重病、重殘及其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等);
4.其他同一戶口具有法定贍養、撫(扶)養關系且長期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符合上述情況的看守所羈押人員(含取保候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人員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二)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
2.依法確定的失蹤人員;
3.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4.戒毒期為3個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強制戒毒的人員;
5.在部隊服義務兵役的人員、軍校士兵學員;
6.非同一戶口,成年已婚子女、能獨立生活的35周歲及以上未婚子女;
7.其他同一戶口但無直系血親關系的人員。
八、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戶籍所在社區提出申請,由社區受理并入戶調查核實。
(二)初審
社區在接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內容,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退回。對材料齊備的,采取入戶走訪、查檔取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經調查核實后,由社區填寫《雙臺子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完成初審后由社區經辦人及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將全部申請材料移交街道進行復審。
(三)復審
街道收到社區報送的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復審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辦企業、家庭財產等進行調查核實。
經復審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社區并說明理由;經復審符合條件的,由街道、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經辦人及負責人在《審批表》簽字蓋章,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
(四)審批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街道報送的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街道3日內補充完善,逾期未反饋的即參與下批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辦人及負責人在《審批表》簽字蓋章,并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網站進行公示。
(五)對審批通過的申請家庭,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街道、社區、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現場統一分配。
(六)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與承租人現場簽訂《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收取相關費用,辦理入住手續。
(七)廉租住房根據房源和時間實際情況,每季度分配一次。
九、分配操作辦法
(一)確定保障對象
在保障對象參加抽號前,各街道、社區要先確認好保障對象名單(保障對象要簽字認可)。
(二)順序號的確定
由各街道、社區組織保障對象選出代表抽取街道順序號,同時按照登記時間及審批時間確定保障對象順序號(全程錄像、留存相關資料)。分配當天由街道、社區組織保障對象到指定地點參加全區范圍內的抽號,最終確定各保障對象的排列順序號。
(三)樓號的確定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按照保障對象抽取的排列順序組織保障對象排隊抽取樓號。抽號時,各街道工作人員要認真做好抽出號碼的登記工作(各街道、社區指定人員到現場工作,抽號現場可能出現的狀況由街道自行解釋、處理)。
(四)簽訂租賃合同
抽取樓號完成后,保障對象手持樓號,按程序依次與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簽定《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繳納相關費用。街道、社區工作人員要做好保障對象樓號的登記工作。
(五)驗房、入住
保障對象與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后,憑《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及“入住通知單”,到物業驗房、領鑰匙,并辦理入住手續。
十、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屬公有產權,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權、使用權,沒有處理權、繼承權。廉租住房的使用權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之間不得調換其租住的房屋。
(二)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負責廉租住房產權管理;負責廉租住房維修養護和租金收繳管理;廉租住房物業管理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行統一物業管理。
(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時不考慮樓層系數、結構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元,租金按年度交付上打租。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根據《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收繳廉租住房年租金,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同時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等相關費用。
(四)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街道、社區要建立和完善公租住房檔案,嚴格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五)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由街道、社區每季度至少一次對承租廉租住房家庭進行入戶走訪調查,及時掌握廉租住房承租戶的有關情況;每年對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廉租住房承租人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年核查時間)。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采取走訪、抽查等方式檢查。
年審后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且愿意繼續承租的可以續約,由街道出具《雙臺子區廉租住房年審合格通知單》,并通知承租戶持年審合格通知單到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簽訂《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及繳納相關費用,合同每年簽訂一次,由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及時將合同簽訂情況反饋至區住建和街道、社區;年審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應當退出。
(六)承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繳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為:無房戶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元;有房戶,對其中按無房面積計算的部分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5元,對其中按原有住房面積計算的部分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標準以后年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2.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的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4.承租人應承擔電梯、物業、供暖、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等相關費用;
5.各相關單位在對廉租住房家庭及使用情況進行入戶核查時,承租戶必須配合調查,拒不配合調查且有違規行為的,取消保障資格。同時,承租人應當主動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審工作。
十一、退出
(一)合同解除
對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廉租住房資格,限期退出: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單人保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資格的;
2.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私有產權住房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請人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6.擅自對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擴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7.故意損壞承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8.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二)全區廉租住房承租人已出現被取消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單人保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資格的,但仍屬于中低收入情況,由社區初審、街道復審后符合公租住房條件的由廉租住房轉為公租住房,繼續承租給保障對象。
1.在轉公租住房期間,房屋無需調整,承租人可繼續租住。社區出具廉租住房轉公租住房申請報送街道,街道出具廉租住房轉公租住房公函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街道報送的函件出具退出廉租住房轉為公租住房通知單。同時,由街道、社區帶領承租人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廉租住房轉為公租住房手續,并帶領承租人到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相關費用結算(廉租住房費用轉為公租住房費用);
2.在轉為公租住房期間,由社區對符合公租住房條件的承租戶進行受理和初審、街道復審和公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提供的材料按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租住房申請條件處理。
(三)退出規定
1.對上述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或違反規定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的,經社區核準確認后出具退出申請報送街道,街道再次核準確認后以公函的方式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取消其承租資格,限期1個月退出住房。逾期不退出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發《責令退回廉租房及補交租金決定書》《行政決定告知書》和送達回執書。期滿拒不執行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對承租人死亡或服刑的,其他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須在承租人死亡或服刑后一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可辦理更名手續承租,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
3.對于擅自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記入住房檔案,五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4.對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同時記入住房檔案,五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四)工作程序
1.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違反規定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的,經社區調查核實出具《廉租住房退出申請》上報街道;
2.街道根據社區出具的《廉租住房退出申請》,經調查核實確認后,以公函形式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
3.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街道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作出取消保障資格,限期一個月內退出廉租住房。同時,向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人下達《廉租房退出通知書》及送達回執。社區、街道負責通知并帶領該人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退出手續,并由社區、街道帶領該人到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辦理結算跟蹤直至交房,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負責驗收和交接房屋;
4.逾期不退出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發《責令退回廉租房及補交租金決定書》《行政決定告知書》和送達回執書。期滿拒不執行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特成立雙臺子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 長:趙文星 副區長
副組長:王志成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成 員:陳明明 區民政局局長
姜艷軍 區司法局局長
陳 菲 區財政局副局長
王 丹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馮婉婷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陳 昊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孫忠斌 區信訪局局長
王 強 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蓋士賢 區法院副院長
劉曉慶 區殘聯理事長
姚 剛 區房屋征收安置事務服務中心主任
張 軍 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主任
里中慶 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部部長
李東民 勝利街道辦事處主任
苗洪豐 建設街道辦事處主任
張英才 紅旗街道辦事處主任
欒大偉 遼河街道辦事處主任
李 達 雙盛街道辦事處主任
房榮元 鐵東街道辦事處書記
李 智 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王志成(兼)。
抄送:區法院,區殘聯,富祥實業。 |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5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