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區政辦發〔2025〕9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相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駐區各相關單位:
《盤錦市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案
為規范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機制,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的有效供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盤政辦發〔2012〕9號)、《關于對特困人員及孤兒住房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盤民發〔2021〕127號)、《盤錦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意見補充說明》(盤住建發〔2025〕8號)、《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試行)的通知》(雙區政辦發〔2015〕96號)、《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關于廉租房轉為公租房繼續承租給保障對象的批復》(雙區政〔2016〕7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保障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實行輪候制,優先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其次為城市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二、保障對象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雙臺子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
(二)城市散居以及機構養育的孤兒成年后,符合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現已并軌統稱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優先安排,并在樓層位置、戶型挑選等方面給與適當的照顧,以做到應保盡保。
三、保障時限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經年審后符合條件的,繼續保障;城市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保障三年,經年審后符合條件的,繼續保障,最長不超過五年。城市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應符合就業年齡,達到退休標準年齡不再繼續保障。
四、申請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確定1名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家庭為1人的,按單身家庭申請;申請人本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家庭成員具有雙臺子區城區常住戶口;
2.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滿18周歲的及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3.人均收入不高于雙臺子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線;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5.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二)城市新就業職工
1.已婚;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的勞動(聘用)合同;
3.就業未滿三年;
4.家庭成員一方具有雙臺子區城區常住戶口;
5.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三)外來務工人員
1.非工作地所在縣(區)的戶籍證明,并持有雙臺子區居住的《居住證》;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的勞動合同;
3.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
4.在工作地所在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在興隆臺區或雙臺子區有自有住房的視為在二個區均有住房)。
五、申請要求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通過戶口所在地社區(村)申請;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通過就業所在地社區(村)申請。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業職工原則上以戶主作為申請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時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承諾書;
3.家庭全部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4.相關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無房、無車、無工商營業執照、租房、街道(鎮)、社區(村)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
5.如需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需提交由全體家庭成員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二)城市新就業職工申請時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承諾書;
3.保障家庭全部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4.相關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收入、無房、無工商營業執照、租房等相關證明;
5.城市新就業職工需單位出具的就業未滿三年證明材料勞動(聘用)合同、區人社局勞動用工備案證明或人才代理證明;
6.申請人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擔保,如虛假由申請單位負責);
7.雙臺子區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申請單位蓋章;
8.如需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需提交由全體家庭成員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三)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
1.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承諾書;
3.保障家庭全部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4.相關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收入、無房、無工商營業執照、租房等相關證明;
5.勞動(聘用)合同、區人社局勞動用工備案證明;
6.雙臺子區社會保險繳納1年以上證明;
7.申請人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擔保,如虛假由申請單位負責);
8.申請人單位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9.如需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需提交由全體家庭成員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以上規定材料各成員單位應配合社區(村)、街道(鎮)對申請家庭查檔、取證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執照、證件、證書或者合同的提交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材料一式三份,社區(村)、街道(鎮)蓋章,審批合格后社區(村)、街道(鎮)、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一份,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臺賬。
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含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歲以上的重病、重殘及其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等);
4.其他同一戶口具有法定贍養、撫(扶)養關系且長期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符合上述情況的看守所羈押人員(含取保候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人員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二)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
2.依法確定的失蹤人員;
3.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4.戒毒期為3個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強制戒毒的人員;
5.在部隊服義務兵役的人員、軍校士兵學員;
6.非同一戶口,成年已婚子女、能獨立生活的35周歲及以上未婚子女;
7.其他同一戶口但無直系血親關系的人員。
七、審批程序
(一)申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通過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由社區(村)受理并入戶調查核實;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通過就業所在地社區(村),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由社區(村)受理并入戶調查核實。
(二)初審
社區(村)在接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內容,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退回。對材料齊備的,采取入戶走訪、查檔取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經調查核實后,由社區(村)填寫《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完成初審后,由社區(村)經辦人及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將全部申請材料移交街道(鎮)進行復審。
(三)復審
街道(鎮)收到社區(村)報送的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復審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辦企業、家庭財產等進行調查核實。
經復審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社區(村)并說明理由;經復審符合條件的,街道(鎮)組織在街道(鎮)、社區(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鎮)經辦人及分管領導在《審批表》簽字蓋章,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
(四)審批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街道(鎮)報送的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街道(鎮)3日內補充完善,逾期未反饋的即參與下批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辦人及分管領導在《審批表》簽字蓋章,并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網站進行公示。
(五)對審批通過的申請家庭,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街道(鎮)、社區(村)、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現場統一分配。
(六)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與承租人現場簽訂《盤錦市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收取相關費用,辦理入住手續。
(七)公共租賃住房根據房源和時間實際情況,每季度分配一次。
八、分配操作辦法
(一)確定保障對象
相關單位要先確認好保障對象名單(保障對象要簽字認可)。
(二)順序號的確定
由各街道(鎮)、社區(村)組織保障對象選出代表抽取街道順序號,同時按照登記時間及審批時間確定保障對象順序號(全程錄像、留存相關資料)。分配當天由街道(鎮)、社區(村)組織保障對象到指定地點參加全區范圍內的抽號,最終確定各保障對象的排列順序號。
(三)樓號的確定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按照保障對象抽取的排列順序組織保障對象排隊抽取樓號。抽號時,各街道(鎮)、社區(村)工作人員要認真做好抽出號碼的登記工作(各街道(鎮)、社區(村)指定人員到現場工作,抽號現場可能出現的狀況由街道(鎮)、社區(村)自行解釋、處理)。
(四)簽訂租賃合同
抽取樓號完成后,保障對象手持樓號,按程序依次與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簽定《盤錦市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繳納相關費用。街道(鎮)、社區(村)工作人員要做好保障對象樓號的登記工作。
(五)驗房、入住
保障對象與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簽完合同后,憑《盤錦市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及“入住通知單”,到物業驗房、領鑰匙,并辦理入住手續。
九、使用和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屬公有產權,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權、使用權,沒有處理權、繼承權。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權不得上市交易,承租人之間不得調換其租住的房屋。
(二)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管理;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初裝修、維修養護和租金收繳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行統一物業管理。
(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時不考慮樓層系數、結構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元,租金按年度交付上打租;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根據《盤錦市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收繳公共租賃住房年租金,收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同時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等相關費用。
(四)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社區(村)、街道(鎮)、園區管委會等區直相關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嚴格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五)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承租人通過社區(村)、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及區直相關單位申請公租房的,每季度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進行入戶走訪調查,及時掌握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戶的有關情況,每年對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年核查時間)。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采取走訪、抽查等方式檢查。
年審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且愿意繼續承租的可以續約,由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及區直相關單位出具《公租房年審合格通知單》,并通知承租戶持年審合格通知單到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盤錦市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及繳納相關費用,合同每年簽訂一次,由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及時將合同簽訂情況反饋至區住建、街道(鎮)、社區(村)、園區管委會及區直相關單位;年審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的,應當退出。
(六)承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盤錦市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繳納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
2.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改變住房的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4.承租人應承擔電梯、物業、供暖、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等相關費用;
5.各相關單位在對公共租賃住房家庭及使用情況進行入戶核查時,承租戶必須配合調查,拒不配合調查且有違規行為的,取消保障資格。同時,承租人應當主動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審工作。
十、退出
(一)合同解除
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限期退出:
1.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取得住房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3.申請人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4.擅自對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擴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5.故意損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6.承租人不在我區就業、服刑或死亡的;
7.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
(二)全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已轉為低保戶或低保邊緣戶,且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公共租賃住房轉為廉租住房,繼續承租給保障對象。
1.在轉廉租住房期間,房屋不用調整,承租人可繼續租住。社區出具公共租賃住房轉廉租住房申請報送街道,街道出具公共租賃住房轉廉租住房公函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街道報送的函件出具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轉為廉租住房通知單。同時,由街道、社區帶領承租人到區住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轉為廉租住房手續,并帶領承租人到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相關費用結算(公共租賃住房費用轉為廉租住房費用);
2.在轉為廉租住房期間,由社區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承租戶進行受理和初審、街道復審和公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提供的材料按照廉租住房申請條件處理。
(三)退出規定
1.對上述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或違反規定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的,經社區(村)核準確認后出具退出申請報送街道(鎮),街道(鎮)再次核準確認后以公函的方式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取消其承租資格,限期1個月退出住房。逾期不退出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
2.對累計3個月以上未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限期三天內補齊所欠租金,仍可續租。對拒不補交租金,或以后再次違約欠繳租金者,責令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對承租人服刑或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須在承租人服刑或死亡后一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可辦理更名手續承租,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拒不退出的按照本方案第十條第三款第一點執行;
4.對于擅自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記入住房檔案,五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5.對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區富祥實業、相關街(鎮)社區(村)、園區管委會及區直相關單位配合責令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差額,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記入住房檔案,五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四)工作程序
1.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或違反規定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的,經社區(村)調查核實出具《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申請》上報街道(鎮);經園區管委會及區直相關單位調查核實確認后,以公函形式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
2.街道(鎮)根據社區(村)出具的《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申請》,經調查核實確認后,以公函形式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
3.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及區直相關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作出取消保障資格,限期一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同時,向不再符合公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人下達《公共租賃住房退出通知書》及送達回執。社區(村)、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及區直相關單位負責通知并帶領該人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退出手續,并由社區(村)、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及區直相關單位帶領該人到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辦理結算跟蹤直至交房,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負責驗收和交接房屋;
4.逾期不退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
十一、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特成立雙臺子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 長:趙文星 副區長
副組長:王志成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成 員:陳明明 區民政局局長
姜艷軍 區司法局局長
陳 菲 區財政局副局長
王 丹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馮婉婷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趙泉有 區商務局局長
陳 昊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孫忠斌 區信訪局局長
王 強 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蓋士賢 區法院副院長
劉曉慶 區殘聯理事長
姚 剛 區房屋征收安置事務服務中心主任
張 軍 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主任
里中慶 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部部長
王海濱 陸家鎮政府鎮長
王 磊 統一鎮政府鎮長
李東民 勝利街道辦事處主任
苗洪豐 建設街道辦事處主任
張英才 紅旗街道辦事處主任
欒大偉 遼河街道辦事處主任
李 達 雙盛街道辦事處主任
房榮元 鐵東街道辦事處書記
李 智 盤錦富祥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王志成(兼)。
抄送:區法院,區殘聯,富祥實業。 |
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5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