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臺子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做到及時、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應急處置,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減輕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護畜牧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安全,特修訂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遼寧省動物防疫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盤錦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修訂本預案。
1.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嚴重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省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數省內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5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且疫區連片。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多發態勢。
(4)農業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3.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2個以上市發生疫情;或在省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或發生。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
(6)農業部或省畜牧局認定的其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3.3突發較大動物疫情(Ⅲ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級行政區區域內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級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1.3.4突發一般動物疫情(Ⅳ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的畜牧業生產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1.5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區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各部門各單位一把手、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制。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鎮(涉農街道辦事處)、村(社區)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應急職責,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鎮、涉農街道辦事處、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分工協作,快速形成應急反應能力,迅速采取隔離、封鎖、消毒、檢疫、撲殺和無害化處理等綜合性防治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重大動物疫情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并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一旦發生疫情,要迅速按照本預案規定處理,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小損失。
在撲滅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治、依靠科技、依靠群眾,及時控制消滅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動物;加強監測,發現疑似帶毒病媒生物和病例,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擴大。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盤錦市雙臺子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指揮部指揮長,區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的需要確定,成員單位有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商務局、區衛計局、區市監局、區公安分局、區交通總站、區畜牧獸醫局、區政府辦公室法制股。指揮部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2日常工作機構及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畜牧獸醫局,負責全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區畜牧獸醫局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區畜牧獸醫局分管領導擔任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區畜牧局畜牧股負責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報告工作;及時傳達區指揮部的指令、命令和決定,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相關法律規章的起草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政策和措施;及時提出預案的啟動、實施和終止建議;指導和幫助各地應對其它動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2.3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區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報道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安排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應急處置情況的新聞報道,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媒體采訪;加強網上新聞報道的管理和引導;積極正確引導輿論,加強危機心理干預和普及動物防疫知識。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報送區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負責傳達區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協助區政府領導做好重特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區發改局:負責防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
區經信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生產的組織協調和調運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救助受災的特困群眾。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疫苗、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物資儲備資金和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并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環保局:負責做好撲殺、銷毀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時環境保護的監督指導工作。
區商務局:負責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應急期間,做好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區衛計局:負責執行國家制定的疫區內人員防護的有關標準和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和病人救治工作。
區市監局:負責監管市場交易行為,監督引導市場開辦者和入場經營者建立并落實市場各項防控措施;與有關部門配合,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檢查,嚴禁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上市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穩定;負責當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根據區畜牧獸醫局通報的疫情結果和疫情發展趨勢,針對可能造成的食品安全風險采取必要的監管防控措施。
區公安分局:負責社會穩定工作,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區交通總站:負責保障公路暢通,保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樣本的運力保障,協助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疫區封鎖等工作,防止疫情擴散。
區畜牧獸醫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并檢查、督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撲滅和預防控制措施的實施;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的建議;依據規定診斷并報告重大動物疫情,并向市畜牧獸醫局上報;緊急組織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疫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負責災區災后農業、畜牧業恢復生產自救的組織工作。
2.4專家組
區畜牧獸醫局負責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對確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應的級別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
參與制定、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宣傳;
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
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2.5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2.5.1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指導緊急免疫。
2.5.2區動物衛生監督所:主要負責對封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
2.5.3應急預備隊:指揮部成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在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應急預備隊每年至少進行1次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處置水平。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報告與認定
3.1監測
區畜牧獸醫局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動物疫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動物疫病監測,曾發生疫情地區的疫病監測、與發生動物疫病流行的國家或地區接壤的邊境區域的監測、對養殖或野生動物的常規疫病監測、疫情測報點重點動物疫病監測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監測情況應及時通報區衛計局。
3.2預警
區畜牧獸醫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根據疫情發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3.3.1.1 責任報告單位
區畜牧獸醫局及所屬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隔離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3.3.1.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疫病研究機構的獸醫、鄉村獸醫;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隔離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3.3.2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區畜牧獸醫局、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接到報告后,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立即派2名趕赴現場進行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必要時可請求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應在2個小時內逐級報到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同時報市和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時報告區政府。
認定為疑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確診,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3.3.4報告內容
3.3.4.1首次報告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癥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等。
3.3.4.2跟蹤續報
流行病學調查情況,疫情處置情況。
3.3.4.3處置終報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癥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撲殺數量、無害化處理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流行病學調查情況,疫情處置情況。
3.4疫情認定
現場診斷專家經過調查核實,初步懷疑是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立即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或診斷為疑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立即將病料送國家重大動物疫病參考實驗室確診。國家參考實驗室診斷定性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由農業部認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動物疫情。
3.5信息發布
國家公布疫情后,區政府及其所屬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嚴格按照國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況向社會通報。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
4.1 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按照分級反應的原則,各部門、各鎮、涉農街道辦事處根據相應級別做出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消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鎮、街道辦事處接到疫情通報后,要及時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應急響應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實行分級響應制度。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I級)由國家響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Ⅱ級)由省級響應,突發較大動物疫情(Ⅲ級)由市級響應,突發一般動物疫情(Ⅳ級)由區級響應。
4.2.1區政府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實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發布封鎖令,對疫區(疫點)實施封鎖。
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臨時征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組織公安、鐵路、交通、動物衛生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出入轄區、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組織鎮、街以及村委會、社區開展群防群控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區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
(1)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2)組織專家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
(3)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4)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 導。
(5)及時向區政府、市動物衛生監管部門報告重大動物
疫情信息,并根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指令通報區內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6)普及動物防疫知識。有針對性的開展動物防疫知識
宣傳,提高群防群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7)組織專家將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4.2.3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對動物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疫病來源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途徑,并向市動物衛生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查結果。
開展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國家動物疫病參考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培訓。
4.3其它措施
4.3.1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措施
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與疫情發生地區保持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動物疫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公路、鐵路等交通檢疫監督工作。
4.3.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處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確保應急人員的安全。提供消毒藥品、消毒設備和防護服、手套等基本的個人防護用品,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人員還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接種相應的疫苗,提供帶有生命支持系統或呼吸保護裝置的特種防護服,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嚴格應急人員及物資進出疫區的管理制度,應急人員進入疫區必須穿戴防護服,離開疫區前必須經過徹底的消毒。配備應急藥品,以備隨時取用。
4.3.3群眾的安全防護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突發重大人畜共患病時,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疏散、隔離、監測等防護措施,保證疫區群眾的生命安全。
封鎖疫區,對環境消毒,限制人員物資流動。必須及時對疫區群眾進行緊急免疫接種,預防疫病發生,并指定專門醫院對已經發病群眾開展救治工作。
4.3.4防控知識宣傳教育
加大科普宣傳教育力度,使疫區群眾及時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控制手段,消除群眾的恐懼心理,樹立戰勝疫病的信心。
4.3.5疫區治安管理
采取治安管制措施,嚴禁疫區動物及動物產品向外轉移,防止疫病的進一步擴散和蔓延。
4.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畜牧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的建議,報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經省政府批準下達解除封鎖令,宣布響應終止,并向農業部報告。
突發較大動物疫情由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的建議,報市政府批準下達解除封鎖令,宣布響應的終止,并向省政府報告。
突發一般動物疫情,由區畜牧獸醫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的建議,報請區政府批準下達解除封鎖令,宣布響應的終止,并向市政府報告。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區畜牧獸醫局應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的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評估報告上報區政府和市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5.2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3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補償的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對象、補償標準,并依照國家、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5.4撫恤和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撫恤和補助;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補助。
5.5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引進動物。
5.6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捐贈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區政府應積極協調畜牧、衛計、交通、公安、市場監督、財政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特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指揮部應將疫情監測車、疫情撲滅指揮車,以及車載電臺、對講機等交通、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區政府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應急預備隊成員由畜牧、衛計、公安、市場監督、武警、軍隊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6.2.2交通運輸保障
鐵路、公路等運輸部門應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物資。公安、交通部門負責維護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運輸保障。必要時可為防治突發重大動物疫病指揮車輛和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及物資的車輛辦理“特別通行證”,開辟綠色通道,并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疫情解除后,“特別通行證”要停止使用并及時上繳核發部門。
6.2.3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計局負責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工作。區畜牧獸醫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向區衛計局通報疫情,并相互配合開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區公安分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5物資保障
區畜牧獸醫局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儲備足夠的物資,主要包括:(1)診斷試劑;(2)采樣設備;(3)獸用生物制品;(4)消毒設備;(5)防護用品;(6)運輸工具;(7)通訊工具;(8)其他用品。
6.2.6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每年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經費,區財政局要予以保障。如發生不可預測的突發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區財政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區財政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2.7無害化處理用地保障
各鎮(涉農街道辦事處)按照每個鎮(街道)不少于1處的要求,在轄區內預留符合規定條件的無害化處理場地,確保無害化處理工作順利實施。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指揮部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組。專家組由技術官員、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專家、風險評估專家、法律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區畜牧獸醫局負責專家組成員的公布、培訓及管理工作。
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動物疫病診斷和監測技術方面的研究,做好檢測技術等相關儲備工作。
6.4培訓和演練
指揮部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員的培訓和演練。內容包括:(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3)個人防護知識;(4)治安與環境保護;(5)工作協調與配合。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情況下,指揮部根據資金和實際,組織訓練和演練。
6.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對或者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凈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禽場(戶)、村(屯)或其它有關屠宰、經營單位等。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疫區為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內的區域。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疫情時,疫區范圍為疫點邊緣向外延伸5公里的區域。
受威脅區: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疫情時,受威脅區范圍為疫區邊緣向外延伸30公里的區域。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是指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成立的具體承擔疫情控制和撲滅任務的專業疫情處置隊伍。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牽頭制定并負責管理與更新,并負責組織專家對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最長不超過5年。必要時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或組織演習、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7.3預案的解釋
本預案由區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7.4預案的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雙臺子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雙區政辦發〔2013〕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