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當事人惲鵬洲(盤錦潤良商業有限公司經營者),男,漢族,1970年10月0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家庭住址:XX,聯系電話XX
(案件來源)
2019年7月10日對盤錦潤良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海水魚(大菱鲆)進行抽檢。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8月8日對其送達檢驗報告。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經請示主管局長批準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違法事實)
2019年7月10日對盤錦潤良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海水魚(大菱鲆)進行抽檢。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8月8日對其送達檢驗報告。(證據列舉)
1.2019年8月16日,當事人惲鵬洲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2019年8月16日,對當事人曹玉娜(盤錦潤良商業有限公司店長)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
3. 2019年8月16日,當事人惲鵬洲(提供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具備經營資格。
4. 2019年8月16日,當事人惲鵬洲提供的盤錦豐稔農產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和銷售憑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該批次海水魚(大菱鲆)的進貨來源。
(法律適用和定性)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盤錦潤良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海水魚(大菱鲆)是從盤錦豐稔農產品有限公司購進的,并且能夠提供商家的銷售憑證. 盤錦潤良商業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海水魚(大菱鲆)5條。經詢問當事人其中2.1公斤被抽檢機構購買。剩下都已銷售。由于盤錦豐稔農產品有限公司管轄權不在我局。我局已將相關證據移送相關部門辦理。
(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