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遠大食品經銷處銷售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案公示
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盤雙 市監 處 罰〔2015 〕008 號
盤錦市雙臺子區遠大食品經銷處銷售的
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案
當事人:盤錦市雙臺子區遠大食品經銷處
違法事實:
2015年6月29日,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稽查大隊接到群眾舉報,訴求人反映盤錦市雙臺子區小趙家村554號的倉庫內有人篡改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執法人員立即前往位于小趙家的554號倉庫,現場檢查發現該倉庫是盤錦市雙臺子區遠大食品經銷處的倉庫,負責人是張艷,在倉庫內發現一臺宏邦ZY-HEM7型手動環保油墨打碼機,半瓶香蕉水,25袋無生產日期的98克包裝的“貢客”瓜子。經調查,盤錦市雙臺子區遠大食品經銷處主要經營著張艷于2014年11月從山東貢客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購進110箱瓜子,98克包裝的60箱,160克包裝的50箱。每箱25袋。生產日期是2014年11月24日,保質期為8個月。分別以每箱87.5元和112.5元的價格銷售到遼濱富家鑫超市;臺安福海綠源超市;大洼遠中超市。2015年5月這三家超市返回臨近到期的“貢客”瓜子,98克包裝3箱,160克包裝1箱。為了節省成本,當事人張艷從網上以450元價格購買了宏邦ZY-HEM7型手動環保油墨打碼機,從五金商店用10元的價格購買了香蕉水,擅自把返貨回來的4箱瓜子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涂掉,用油墨打碼機噴上新日期(2015年4月15日)繼續銷售。到檢查時為止,已經涂改了2箱98克包裝,1箱160克包裝的瓜子,銷售到臺安福海綠源超市,未噴上新日期的98克包裝瓜子1箱仍在庫房。經執法人員調查,臺安福海綠源超市已經把3箱“貢客”瓜子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獲得違法收入287.5元。
當事人盤錦市雙臺子區遠大食品經銷處銷售的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宏邦ZY-HEM7型手動環保油墨打碼機一臺,香蕉水半瓶,無生產日期98克包裝“貢客”瓜子25袋;
二、沒收違法所得287.5元人民幣;
三、罰款1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盤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 雙臺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 雙臺子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5 年 8 月 28 日
注:必要時交雙臺子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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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雙市監處罰(2015)008號 |
盤錦市雙臺子區遠大食品經銷處銷售的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案 |
盤錦市雙臺子區遠大食品經銷處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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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號碼211102605085217 |
張艷 |
盤錦市雙臺子區遠大食品經銷處銷 經營者篡改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后銷售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的規定。 |
主動履行 2015.8.30 |
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5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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