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陸家業(東風市場海鮮攤床28號經營者)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2211102MA0WJ6MKX7
住所(住址): 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陸家業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XX
聯系電話: XX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盤錦市雙臺子區東風市場
2020年12月12日,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執法人員對東風市場海鮮攤床28號存放食品的冷庫進行檢查,該攤床經營場所位于盤錦市雙臺子區東風市場。海鮮攤床28號的冷庫里存放有皇冠白蝦(產地厄瓜多爾),生產日期24/08/2020 ,共計4件,每件9.9公斤。赤兔魚(產地阿根廷),生產日期06、08、2019,共計22件,每件10公斤。北極蝦(產地格陵蘭),生產日期28.07.2019,共計1件,每件5公斤。
上述進口食品沒有查看到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復印件、供貨者營業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消毒記錄證明復印件、購貨單據。
2020年12月12日,執法人員當場對陸家業(東風市場海鮮攤床28號經營者)送達盤雙市監建設責改字(2020)1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在2020年12月16日前提供合格證明文件。
2020年12月23日,盤錦市雙臺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執法人員再次對東風市場海鮮攤床28號冷庫進行檢查,還是沒有查看到這批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購貨單據。當事人仍未改正違法行為。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經請示主管局長批準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冷庫內的食品是陸家業兒媳婦梁波采購的,2020年9月12日在沈陽水產批發市場政國經營部采購皇冠白蝦(產地厄瓜多爾),生產日期24/08/2020 ,每件9.9公斤,每件450元,共4件,貨值金額1800元。2019年8月12日在沈陽水產批發市場光華經營部采購赤兔魚(產地阿根廷),生產日期06、08、2019,每件10公斤,每件160元,共22件,貨值金額3520元。2019年8月2日在沈陽水產批發市場地攤采購北極蝦(產地格陵蘭),生產日期28.07.2019,每件5公斤,每件270元,共1件,貨值金額270元。總計貨值金額5590元。
梁波在2020年12月23日,向供貨者索要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供貨者用微信發過來11張照片是其他貨物合格證明,沒有上述進口食品的合格證明文件。梁波沒有去冷庫與實際貨物標簽進行核實查驗。
證明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現場檢查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事實。
證據(二):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承認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持有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
證據(四):當事人陸家業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梁波的身份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以及證人的個人身份。
證據(五):2020年12月23日,現場照片2張,證明了當事人正在經營場所和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情況。
證據(六):2020年12月23日,現場照片2張,證明了冷庫內存放有皇冠白蝦(產地厄瓜多爾)、赤兔魚(產地阿根廷)、北極蝦(產地格陵蘭)。
證據(七):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1份,證明了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該批貨物合格證明文件的事實。
證據(八):執法人員2020年12月12日向當事人下發了盤雙市監建設責改字(2020)1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執法人員檢查時查獲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已責令其改正的事實。
證據(九):供貨者提供的合格證明文件11份,與實際貨物標簽內容不符,證明了當事人沒有核對查驗。
以上證據材料,相互印證,記錄在案。
2021年2月 23 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盤雙市監罰告[2021] 003 號《行政處罰告知書》3個工作日未要求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之規定,已構成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事實行為。
鑒于當事人今年75歲,沒有工作沒有經濟收入,身體長期有病腰脫經常住院治療生活確有困難,全靠兒女們撫養救治。當事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讓兒媳聯系供貨方索取合格證明,所購進的皇冠白蝦(產地厄瓜多爾)、赤兔魚(產地阿根廷)、北極蝦(產地格陵蘭)沒有銷售。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三)項:“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
決定對陸家業(東風市場海鮮攤床28號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雙臺子區人民政府或者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雙臺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2021年3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