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意見》業經六屆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盤錦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意見
(盤政辦發[2012]9號)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較快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住建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遼寧省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本實施意見適用全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房源籌集、配租、準入、退出、維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一、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重點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解決其階段性居住困難。
(二)管理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市住建委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各級發展改革、監察、財政、物價、國土資源、規劃、人社、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二、資金籌集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比例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和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后的全部余額。
(三)國家和省撥付的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
(四)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五)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收購資金。
(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三、房源籌集
(一)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和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
2、政府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的社會房源;
3、廉租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4、政府與開發企業約定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5、企業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園區和工業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6、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用地和保障規劃。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出讓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縣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障供應。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住房保障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民政、物價等部門,擬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房源籌集、建設用地和資金來源計劃,報市、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建設方式和優惠政策。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予以減免。配建的具體辦法,由同級政府負責制定。
(四)規劃和戶型。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保障對象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戶型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以內。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五)公共租賃住房的驗收。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由投資主體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四、保障形式和保障時限
(一)保障形式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實物配租為主,長期租賃為輔。長期租賃的房屋原則上面積不能超過50平方米。
(二)保障時限
城市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保障三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審后符合條件的,繼續保障。
五、申請條件和申請要求
(一)申請條件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具有居住地所在縣(區)城區常住戶口;
(2)民政部門認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2、城市新就業職工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已婚;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的勞動(聘用)合同;
(3)就業未滿三年;
(4)家庭成員一方具有工作地所在縣(區)城區常住戶口;
(5)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3、外來務工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非工作地所在縣(區)城區的戶籍證明;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的勞動合同;
(3)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
(4)在工作地所在縣(區)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
在興隆臺區或雙臺子區有自有住房的視為在二個區均有住房
(二)申請要求
城市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由所在單位統一向所在地縣(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通過社區統一申請。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合租,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并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新就業職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原則上以戶主作為申請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時提供下列材料:
(1)填寫《盤錦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民政部門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證明;
(3)家庭全部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由社區和街道辦事處認證蓋章);
(4)如需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需提交由全體家庭成員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2、城市新就業職工申請時提供下列材料:
(1)填寫《盤錦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結婚證;
(3)家庭全部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由單位認證蓋章);
(4)城市新就業職工需單位出具的就業未滿三年證明材料,勞動(聘用)合同、人社部門勞動用工備案證明或人才代理證明;
(5)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
3、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盤錦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勞動(聘用)合同、人社部門勞動用工備案證明;
(3)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4)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
(5)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執照、證件、證書或者合同的提交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六、受理審批
(一)城市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申請
申請的受理和審核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申請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可以通過查檔取證、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工作情況等調查核實。審核合格的在報紙上公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建立住房檔案,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請
1、受理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的受理由社區負責,社區收到申請材料后,填寫《盤錦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2、審核
街道辦事處收到社區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街道辦事處組織社區可以采取入戶走訪、查檔取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合格的,在街道范圍內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填寫《盤錦市城市公共租賃住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完成審核并簽字蓋章后將全部申請材料移交所屬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批。
3、審批
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會同縣(區)民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審批合格的在報紙上公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并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住房檔案,同時,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七、配租
(一)配租原則
配租實行輪候制度。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全市當年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計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安排保障形式,進行配租。配租過程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門和監察部門監督。
對在當地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英模及符合條件的單親母親家庭優先輪候保障。
(二)簽訂合同
實施實物配租保障的,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管理單位與申請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實施長期租賃保障的,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房屋產權人簽定《租賃協議》,再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
(三)租金管理
1、實物配租的租金,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在保證正常使用、維修管理基礎上,按照微利的原則,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市場平均租金的70%,租金實行動態調整;長期租賃的房屋,50平方米以內的政府承擔市場平均租金的30%。超過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全部租金由保障對象承擔。市場平均租金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交納租金。
3、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市、縣(區)政府投資比例分配,執行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4、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費用、房屋維修費、取暖費、電梯費、物業管理費用等從租金中列支。
5、對于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規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直接劃扣。
(四)合同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水、電、煤氣和有線(數字)電視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3)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賃期限;
(6)房屋維修責任;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2、實施實物配租的,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3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實施長期租賃的,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解決。
八、后續管理
(一)年審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保障對象進行保障資格年審;保障對象所在單位或社區應當主動向所在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審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門、監察部門對年審情況進行監察。
年審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且愿意繼續承租的,可以續約;年審后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的,應當退出。騰退承租住房有困難的,租賃合同期滿后給予3個月過渡期。
(二)裝修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的原則進行裝修,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三)維護及日常管理
1、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租金收繳及日常管理等事項由市(縣)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門負責。
2、企業和各大工業園區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租金收繳及日常管理等事宜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
九、罰則
(一)合同的解除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1、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取得住房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3、申請人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4、擅自對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擴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5、故意損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6、承租人不在我市城區就業、服刑或死亡的;
7、違反政府其它有關規定的。
(二)退出規定
1、對累計3個月以上未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限期三天內補齊所欠租金并交納1.5%的滯納金,仍可續租。對拒不補交租金,或以后再次違約欠繳租金者,責令退出住房。
2、對承租人已不在我市城區就業、服刑或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須在承租人不在我市就業、服刑或死亡后一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可辦理更名手續繼續承租,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
3、對于擅自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記入住房檔案,五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4、對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差額,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記入住房檔案,五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5、租賃期限屆滿后超過3個月的過渡期限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的1.5倍計收其超期居住期間的租金,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同時記入住房檔案,五年內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先予執行或依據判決結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法律責任
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實施意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